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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3-4-15 编辑:朱雀山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指市林业局对本机关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后,对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本局行政监察室对有行政许可职能机构许可工作的跟踪监督。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定期检查与集中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收到申请后是否有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五)在实施直接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时,是否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进行听证;
(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行政许可和将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七)是否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是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林业局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不作为,可以责令其实施行政许可,并下发书面督办通知;对下级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给予撤销。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行科室负责人责任制。局机关有关科室要落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人员,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任务,依法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公开进行。行政许可机关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地行政执法证,并向被检查者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应当将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行政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监督检查记录允许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本局监察室对本局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指局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机构必须接受监察室对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条 市林业局行政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局机关有关处室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行政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